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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12詢問及筆錄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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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2. 2.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海關因緝私的需要,可以詢問嫌疑人、證人以及其他關係人。根據該法第2項規定,進行詢問時應留下筆錄,其記載事項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院》所公告的立法解釋,海關於詢問及筆錄製作的程序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同樣地,該解釋也指出,為保障被詢問人的權益,海關在詢問及筆錄製作時應遵守適當的程序,並合法地記錄所有相關事項。 在實務上的例子,例如當海關懷疑某旅客持有違禁物品時,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的規定,海關可以詢問該旅客及其他關係人。在詢問過程中,海關應留下筆錄,記錄下旅客的回答及相關事項,以便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緝私行動。這樣的詢問及筆錄製作過程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保程序的合法正當性和被詢問人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601 制定)

船舶由外國口岸開至中國,在駛進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之後,未到正當卸貨地點之前,並未領有卸貨准單,而船長准許起卸貨物或船用物品者,處船長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金,並得將該貨物物品或船舶沒收之。   船舶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之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亦同。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0230601 制定)

船舶由外國口岸開至中國,在駛進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之後,未到正當卸貨地點之前,並未領有卸貨准單,而船長准許起卸貨物或船用物品者,處船長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金,並得將該貨物物品或船舶沒收之。   船舶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之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亦同。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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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