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12 條(詢問及筆錄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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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 2.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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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海關因緝私的需要,可以詢問嫌疑人、證人以及其他關係人。根據該法第2項規定,進行詢問時應留下筆錄,其記載事項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院》所公告的立法解釋,海關於詢問及筆錄製作的程序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同樣地,該解釋也指出,為保障被詢問人的權益,海關在詢問及筆錄製作時應遵守適當的程序,並合法地記錄所有相關事項。 在實務上的例子,例如當海關懷疑某旅客持有違禁物品時,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的規定,海關可以詢問該旅客及其他關係人。在詢問過程中,海關應留下筆錄,記錄下旅客的回答及相關事項,以便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緝私行動。這樣的詢問及筆錄製作過程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保程序的合法正當性和被詢問人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601 制定)
船舶由外國口岸開至中國,在駛進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之後,未到正當卸貨地點之前,並未領有卸貨准單,而船長准許起卸貨物或船用物品者,處船長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金,並得將該貨物物品或船舶沒收之。 船舶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之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亦同。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 證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39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1 條條文
船舶由外國口岸開至中國,在駛進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之後,未到正當卸貨地點之前,並未領有卸貨准單,而船長准許起卸貨物或船用物品者,處船長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金,並得將該貨物物品或船舶沒收之。 船舶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之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亦同。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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