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40 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得辨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