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 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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