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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10勘驗、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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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2. 2.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規定了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已經發生時,可以進行勘驗和搜索。根據這個條文,勘驗和搜索時應邀請場所的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以及當地警察在場作為證人。如果是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進行勘驗和搜索,則應邀請負責管理該運輸工具的人員在場作為證人。如果勘驗和搜索的場所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則應該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的人員一起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關署授權公告:海關進行勘驗、搜查作業相關辦法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230601 制定)

船舶在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經海關巡輪以鳴放空槍或空砲為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   有前項違抗情事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船舶。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 業已名詞
  • 勘驗名詞
  • 搜索名詞
  • 占有人名詞
(0230601 制定)

船舶在中國沿海十二海里界內,經海關巡輪以鳴放空槍或空砲為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   有前項違抗情事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船舶。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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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