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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10 條(勘驗、搜索)

  1. 1.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2. 2.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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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規定了海關在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已經發生時,可以進行勘驗和搜索。根據這個條文,勘驗和搜索時應邀請場所的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以及當地警察在場作為證人。如果是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進行勘驗和搜索,則應邀請負責管理該運輸工具的人員在場作為證人。如果勘驗和搜索的場所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則應該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的人員一起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關署授權公告:海關進行勘驗、搜查作業相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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