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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24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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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規定,禁止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一旦違反此規定應予以沒收。然而,如果違反的情況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所造成,並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那麼此規定不適用。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24條的適用範圍為非通商口岸。這意味著該條款適用於未經允許進入通商口岸以外的地區的情況。例如,船舶未經允許在一個私人海港進入,或者飛機在一個非民航機場著陸等。根據該條款,這樣的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將被沒收。 然而,第24條還明確規定,如果違反該條款的行為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所致,並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則不適用沒收規定。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違反該條款的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將不被沒收。 因此,根據法條及相關解釋,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規定了對非通商口岸進入的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沒收,但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下經過核實證明的情況下,不適用沒收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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