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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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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8條的規定且不服從處罰,其管領人將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證實載運私貨是其主要目的,並且沒入該運輸工具。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將處罰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管領人,若其違反第8條規定並拒不遵守。此外,若證明其主要目的是載運私貨,還將沒入該運輸工具。 舉例來說,如果海關查到一艘船舶私自載運私貨且拒不遵守相關規定,該船舶的船長或管領人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在船舶上查到大量私貨並確認這是其主要目的,則該船舶可能會被沒入。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230601 制定)

貨物確有違法進口出口之嫌疑,經海關緝獲扣留者,其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承領人,經海關通知後,應將該貨物發票價單賬單,及其他單據呈驗,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賣買、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賬簿,信件簿,或發票簿,海關並得查閱或抄錄。   不為前項呈驗或拒絕查閱或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前項關係單據賬簿藏匿毀壞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舶或車輛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有私運貨物進出口之事實者,並得沒入該船舶或車輛。

(0670519 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立法理由配合第八條修正,增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並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並將「得」字刪除。   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0721213 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於公告變賣下增訂一「並」字,俾文意完整通順。   二、第二項於扣押物下刪除「必要時」三字,使其文句簡潔。   三、現行條文所列罰鍰數額因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酌予提高。

(1070413 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立法理由一、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二、修正原條文句中「船長或管領人」為「管領人」。

(0230601 制定)

貨物確有違法進口出口之嫌疑,經海關緝獲扣留者,其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承領人,經海關通知後,應將該貨物發票價單賬單,及其他單據呈驗,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賣買、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賬簿,信件簿,或發票簿,海關並得查閱或抄錄。   不為前項呈驗或拒絕查閱或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前項關係單據賬簿藏匿毀壞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舶或車輛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有私運貨物進出口之事實者,並得沒入該船舶或車輛。

(0670519 修正)

配合第八條修正,增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並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並將「得」字刪除。   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0721213 修正)

一、第一項於公告變賣下增訂一「並」字,俾文意完整通順。   二、第二項於扣押物下刪除「必要時」三字,使其文句簡潔。   三、現行條文所列罰鍰數額因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酌予提高。

(1070413 修正)

一、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二、修正原條文句中「船長或管領人」為「管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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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規定:「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