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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23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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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8條的規定且不服從處罰,其管領人將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證實載運私貨是其主要目的,並且沒入該運輸工具。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將處罰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管領人,若其違反第8條規定並拒不遵守。此外,若證明其主要目的是載運私貨,還將沒入該運輸工具。 舉例來說,如果海關查到一艘船舶私自載運私貨且拒不遵守相關規定,該船舶的船長或管領人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在船舶上查到大量私貨並確認這是其主要目的,則該船舶可能會被沒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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