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23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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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8條的規定且不服從處罰,其管領人將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證實載運私貨是其主要目的,並且沒入該運輸工具。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將處罰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管領人,若其違反第8條規定並拒不遵守。此外,若證明其主要目的是載運私貨,還將沒入該運輸工具。 舉例來說,如果海關查到一艘船舶私自載運私貨且拒不遵守相關規定,該船舶的船長或管領人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的罰鍰。如果在船舶上查到大量私貨並確認這是其主要目的,則該船舶可能會被沒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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