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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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