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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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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8 條
(運輸工具之查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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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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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查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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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扣押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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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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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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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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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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