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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8運輸工具之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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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海關因緝私的需要,可以命令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到指定地點,對於不遵從命令的情況,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但是,海關的目的應僅僅是阻止繼續行駛。這意味著海關在執行緝私任務時,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來迫使運輸工具停下來,以防止進一步逃脫。 從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緝私條例第8條授權海關在遇到不服從的情況下對運輸工具使用射擊手段,但是這應該僅僅是為了阻止繼續行駛。然而,根據目前給出的上下文,並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與最新相關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230601 制定)

緝私關員,於施行勘驗搜索,或扣押之後,應將經過情形,作成詳細筆錄,此項筆錄,應交在場證人或被詢問人閱看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簽名或不蓋章者,應於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車輛或船舶停駛,其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0670519 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立法理由一、走私不僅限於船舶車輛兩種,其他運輸工具如飛機等,亦可能被用以載運私貨,故修正加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以免海關於執行時,發生因難。   二、命令停駛方式,已非僅止「鳴放信號」一種,爰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以資週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601 制定)

緝私關員,於施行勘驗搜索,或扣押之後,應將經過情形,作成詳細筆錄,此項筆錄,應交在場證人或被詢問人閱看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簽名或不蓋章者,應於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車輛或船舶停駛,其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0670519 修正)

一、走私不僅限於船舶車輛兩種,其他運輸工具如飛機等,亦可能被用以載運私貨,故修正加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以免海關於執行時,發生因難。   二、命令停駛方式,已非僅止「鳴放信號」一種,爰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以資週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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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