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8 條(運輸工具之查緝)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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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海關因緝私的需要,可以命令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到指定地點,對於不遵從命令的情況,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但是,海關的目的應僅僅是阻止繼續行駛。這意味著海關在執行緝私任務時,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來迫使運輸工具停下來,以防止進一步逃脫。 從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緝私條例第8條授權海關在遇到不服從的情況下對運輸工具使用射擊手段,但是這應該僅僅是為了阻止繼續行駛。然而,根據目前給出的上下文,並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與最新相關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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