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8 條(運輸工具之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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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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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海關因緝私的需要,可以命令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到指定地點,對於不遵從命令的情況,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但是,海關的目的應僅僅是阻止繼續行駛。這意味著海關在執行緝私任務時,可以使用射擊手段來迫使運輸工具停下來,以防止進一步逃脫。 從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緝私條例第8條授權海關在遇到不服從的情況下對運輸工具使用射擊手段,但是這應該僅僅是為了阻止繼續行駛。然而,根據目前給出的上下文,並沒有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與最新相關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版
(0230601 制定)
緝私關員,於施行勘驗搜索,或扣押之後,應將經過情形,作成詳細筆錄,此項筆錄,應交在場證人或被詢問人閱看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簽名或不蓋章者,應於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車輛或船舶停駛,其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0670519 修正)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立法理由一、走私不僅限於船舶車輛兩種,其他運輸工具如飛機等,亦可能被用以載運私貨,故修正加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以免海關於執行時,發生因難。 二、命令停駛方式,已非僅止「鳴放信號」一種,爰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以資週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緝私關員,於施行勘驗搜索,或扣押之後,應將經過情形,作成詳細筆錄,此項筆錄,應交在場證人或被詢問人閱看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簽名或不蓋章者,應於筆錄中記明其事由。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車輛或船舶停駛,其經鳴放信號,令其停駛而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一、走私不僅限於船舶車輛兩種,其他運輸工具如飛機等,亦可能被用以載運私貨,故修正加列「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以免海關於執行時,發生因難。 二、命令停駛方式,已非僅止「鳴放信號」一種,爰刪除「鳴放信號」一語,以資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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