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7條規定了海關在執行緝私工作時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武器,並且由行政院定出使用辦法。根據法條中的「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的規定,海關可以配備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以及其他必要的工具和器械來執行緝私工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無法提供例子來闡述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勘驗搜索,或扣押貨物,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施行,但於日沒前已開始施行,而有繼續之必要,或對於現行違犯者,不在此限。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及彈藥;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立法理由一、海關目前緝私艦艇所配屬之員額有限,如遇有緝獲走私船舶,一面須派出人員駕駛操縱走私船舶,一面又須派員看管涉嫌之走私嫌犯,頗有力不從心之感,且艦艇空間狹小,無適當場所可供拘禁走私嫌犯用,為兼顧艦艇人員之安全,爰於第一項增列得配置「必要之器械」(如捕繩、手銬等),俾在緝私艦艇上配備使用,以應實務需要。 二、第二項增加「械彈」二字,俾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勘驗搜索,或扣押貨物,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施行,但於日沒前已開始施行,而有繼續之必要,或對於現行違犯者,不在此限。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及彈藥;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
一、海關目前緝私艦艇所配屬之員額有限,如遇有緝獲走私船舶,一面須派出人員駕駛操縱走私船舶,一面又須派員看管涉嫌之走私嫌犯,頗有力不從心之感,且艦艇空間狹小,無適當場所可供拘禁走私嫌犯用,為兼顧艦艇人員之安全,爰於第一項增列得配置「必要之器械」(如捕繩、手銬等),俾在緝私艦艇上配備使用,以應實務需要。 二、第二項增加「械彈」二字,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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