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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7 條(緝私工具)

  1. 1.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2.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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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7條規定了海關在執行緝私工作時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武器,並且由行政院定出使用辦法。根據法條中的「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的規定,海關可以配備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以及其他必要的工具和器械來執行緝私工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無法提供例子來闡述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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