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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7緝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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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2.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7條規定了海關在執行緝私工作時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武器,並且由行政院定出使用辦法。根據法條中的「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的規定,海關可以配備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以及其他必要的工具和器械來執行緝私工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無法提供例子來闡述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立法沿革 3

(0230601 制定)

勘驗搜索,或扣押貨物,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施行,但於日沒前已開始施行,而有繼續之必要,或對於現行違犯者,不在此限。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及彈藥;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

(0721213 修正)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立法理由一、海關目前緝私艦艇所配屬之員額有限,如遇有緝獲走私船舶,一面須派出人員駕駛操縱走私船舶,一面又須派員看管涉嫌之走私嫌犯,頗有力不從心之感,且艦艇空間狹小,無適當場所可供拘禁走私嫌犯用,為兼顧艦艇人員之安全,爰於第一項增列得配置「必要之器械」(如捕繩、手銬等),俾在緝私艦艇上配備使用,以應實務需要。   二、第二項增加「械彈」二字,俾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601 制定)

勘驗搜索,或扣押貨物,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施行,但於日沒前已開始施行,而有繼續之必要,或對於現行違犯者,不在此限。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及彈藥;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

(0721213 修正)

一、海關目前緝私艦艇所配屬之員額有限,如遇有緝獲走私船舶,一面須派出人員駕駛操縱走私船舶,一面又須派員看管涉嫌之走私嫌犯,頗有力不從心之感,且艦艇空間狹小,無適當場所可供拘禁走私嫌犯用,為兼顧艦艇人員之安全,爰於第一項增列得配置「必要之器械」(如捕繩、手銬等),俾在緝私艦艇上配備使用,以應實務需要。   二、第二項增加「械彈」二字,俾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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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海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