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6 條(查緝區域與場所)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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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海關緝私的執行地點是在中華民國的通商口岸,以及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的水域。此外,還可以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在其他特定的區域或場所進行查緝。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中華民國的一個通商口岸附近的海域,或者在指定的查緝區域內,海關執行人員發現了走私活動並進行調查處理。相關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海關緝私條例或相關法律,以及作為範例的實際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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