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6 條(查緝區域與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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