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22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我國非簽約國)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國旗,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 (下略) 。」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 (b) 款規定,船旗國應根據其國內法,對該國船舶及其船長等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德國一九七五年違反秩序罰法第五條亦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違反秩序罰僅適用於本國有效領域或本國有效領域外受聯邦共和國允許懸掛聯邦旗幟或邦標幟之船隻或航空機上所為之行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民國六十八年間研擬之「行政罰法草案」即參考上開德國立法例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惟上開行政罰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程序,故關於海關緝私範圍可否在法律未明文規定之情況,參酌首揭國際公約之精神及外國立法例,擴及我國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外從事走私行為之我國國籍船舶疑義乙節,宜請 貴部 (財政部) 參考海關緝私條例之規範目的並釐清該條例所採取之立法主義 (即該條例究採屬人主義、屬地主義或折衷主義) 後,再參酌首揭國際公約之精神、外國立法例,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我國非簽約國)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國旗,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 (下略) 。」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 (b) 款規定,船旗國應根據其國內法,對該國船舶及其船長等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德國一九七五年違反秩序罰法第五條亦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違反秩序罰僅適用於本國有效領域或本國有效領域外受聯邦共和國允許懸掛聯邦旗幟或邦標幟之船隻或航空機上所為之行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民國六十八年間研擬之「行政罰法草案」即參考上開德國立法例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惟上開行政罰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程序,故關於海關緝私範圍可否在法律未明文規定之情況,參酌首揭國際公約之精神及外國立法例,擴及我國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外從事走私行為之我國國籍船舶疑義乙節,宜請 貴部 (財政部) 參考海關緝私條例之規範目的並釐清該條例所採取之立法主義 (即該條例究採屬人主義、屬地主義或折衷主義) 後,再參酌首揭國際公約之精神、外國立法例,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決字第 122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我國非簽約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