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1-1 條(明知為不實登載之處罰)
- 1.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2.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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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 41-1 條,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同樣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也將依前項規定處罰。據此,如果報關業者或貨主故意使文件上的資訊不實,將受到罰鍰的處罰。 範例:假設有一家報關行,明知某貨物的價值為1000元,卻在文件上聲稱價值為500元,以逃避相應的關稅。這樣的行為便屬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41-1 條所定的明知為不實登載行為,將受到相對應的罰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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