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罰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
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
意圖
湮滅
證據
,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查緝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扣押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