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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42 條

  1. 1.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
  2. 2.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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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涉及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的調查權限。根據該條例第1項,當海關認為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涉嫌違法時,海關有權通知相關當事人,並要求送驗該貨物的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相關單據,同時可以查閱或抄錄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等相關的帳簿、信件或發票簿。此條例核准海關對於違法嫌疑貨物進行調查的措施,以取得相關證據。 參考一: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二條,在查獲無照報關案中,海關將原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欄收寄號與報案人簽約後,將原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欄以存證方式保存,如涉及被告的無照報關相關證據亦需以同樣方式交付或保留。 參考二: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海關有權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要求送驗該貨物的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換言之,海關有權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以便查驗並做進一步的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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