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關緝私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查緝之依據)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第 2 條(通商口岸)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出口)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報運貨物進出口)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第 5 條(貨價)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緝私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