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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出口)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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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私運貨物進出口指的是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的行為,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然而,如果船舶清倉廢品已經經過報關查驗並完稅,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在航運業中,假設有一艘船舶運載廢紙出口,並且已按照海關相關規定進行了報關查驗並且支付了相應的關稅。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該船舶在進出國境時未經向海關重新申報,仍然不符合私運貨物進出口的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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