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 條(報運貨物進出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緝私條例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