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 條(報運貨物進出口)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條的規定,報運貨物進口或出口,指的是根據關稅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並通過通商口岸進行進口或出口。這表示進口人或出口人在進行貨物進出口時,需要向海關申報相關資訊,以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 範例:如果某公司要將貨物從台灣進口到中國大陸,該公司必須根據關稅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將貨物的相關資訊向海關進行申報。這樣才能夠通過通商口岸進行貨物的進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