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海關緝私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的通商口岸是指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商埠。根據這個條文,只有符合這個條件的地點才能被視為通商口岸,這些地點才有相關的海關管轄。
緝私關員,承主管長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具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犯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第三人,或其他關員在場。 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緝私關員行之。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緝私關員,承主管長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具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犯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第三人,或其他關員在場。 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緝私關員行之。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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