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2 條(通商口岸)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的通商口岸是指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商埠。根據這個條文,只有符合這個條件的地點才能被視為通商口岸,這些地點才有相關的海關管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