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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2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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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的通商口岸是指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商埠。根據這個條文,只有符合這個條件的地點才能被視為通商口岸,這些地點才有相關的海關管轄。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30601 制定)

緝私關員,承主管長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具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犯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第三人,或其他關員在場。   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緝私關員行之。

(06208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601 制定)

緝私關員,承主管長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具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犯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第三人,或其他關員在場。   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緝私關員行之。

(06208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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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