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3

快速跳轉

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第3條,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時,應將處分的情節及內容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報告,並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備查。這樣的規定是建立起一個制度,確保相關的處分和情節有正確的紀錄和監察,並且提供給其他相關的主管機關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第 3 條規定:「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