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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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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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第3條,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時,應將處分的情節及內容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報告,並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備查。這樣的規定是建立起一個制度,確保相關的處分和情節有正確的紀錄和監察,並且提供給其他相關的主管機關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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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