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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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執達員。 二、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海關派駐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之人員。 三、海關派往配合辦理執行之人員。 四、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因而增加執行徵起金額之密告人。但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之財產資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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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2條,有四個對象可以獲得獎勵金。第一個對象是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中的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和執達員。第二個對象是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協助海關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的人員。第三個對象是被海關派往協助執行的人員。第四個對象是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財產資料,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的密告人。但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且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財產資料的情況下,限制適用於密告人。其中,第一個對象包括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他們在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擔任職位。第二個對象則是協助海關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的相關人員,他們由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派駐,並參與執行工作。這些人員在協助執行期間可能提供關鍵情報,幫助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的工作。第三個對象是被海關派遣到特定地點協助執行工作的人員,他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後,第四個對象是以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財產資料為基礎的密告人,他們提供了有關財產情況的線索,從而協助增加了執行徵起金額。這些對象的貢獻都有助於推動欠稅及罰鍰的執行工作,他們因此有資格獲得獎勵金。
- 核名詞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國稅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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