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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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所需經費,在海關有關工作計畫「補助及獎勵」科目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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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3條,核發獎勵金的財源須在海關相關工作計畫的「補助及獎勵」科目下編列預算。這表示核發獎勵金所需的財政支出,將從海關的相應預算中提供。該條款並未進一步說明獎勵金的具體金額、標準或程序等細節,因此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導文件以了解更詳細的內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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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