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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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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勵金,以移送法院執行徵起之進口稅、滯納金罰鍰、代徵之貨物稅實際解庫金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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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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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 4 條規定:「核發獎勵金,以移送法院執行徵起之進口稅、滯納金、罰鍰、代徵之貨物稅實際解庫金額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