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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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組 (未分組者按每人計,下同) 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五發給,惟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獎勵金,按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另行撥發,以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給付。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比照本條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核發獎勵金。 四、第二條第四款之密告人,按其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惟每案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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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5條中明確了核發獎勵金的標準。根據該條的規定: 1. 對於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的執行人員,每組(未分組者按每人計)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將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而對於超過五十萬元的案件,超過部分則按千分之二‧五發給,但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2. 對於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的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他們可以額外獲得獎勵金,金額為該處的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分配方式是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 3.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人員,將參照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的執行人員的獎勵金發放標準。 4. 第二項第四款中的密告人,將按照他們增加的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然而,每個案件的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以上是對於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5條的解釋。這些解釋以該法條的具體內容為基礎,其參考資料為《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 核名詞
- 惟名詞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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