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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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 (或每人) 實際徵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海關等單位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 (列具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金額、應發獎金金額、蓋章) 於次月十日前送會計單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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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第6條規定了獎勵金的具領方式和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需要統計當月每組或每人實際徵起的解庫金額,然後按照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海關等單位以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該名冊需要包含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金額、應發獎金金額等資訊並蓋章,並在次月十日前送交會計單位進行核發獎金。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確保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 海關署網站,https://eweb.customs.gov.tw/mp/1407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mof.gov.tw/tax/homepage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home.jsp
- 國稅名詞
- 繕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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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