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欠稅及罰鍰執行績效,並鼓勵社會大眾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14
廢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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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所需經費,在海關有關工作計畫「補助及獎勵」科目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核發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組 (未分組者按每人計,下同) 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五發給,惟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獎勵金,按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另行撥發,以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給付。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比照本條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核發獎勵金。
四、第二條第四款之密告人,按其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惟每案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2.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