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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14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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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欠稅及罰鍰執行績效,並鼓勵社會大眾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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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執達員。 二、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海關派駐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之人員。 三、海關派往配合辦理執行之人員。 四、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因而增加執行徵起金額之密告人。但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之財產資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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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勵金所需經費,在海關有關工作計畫「補助及獎勵」科目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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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組 (未分組者按每人計,下同) 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五發給,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獎勵金,按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另行撥發,以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給付。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比照本條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核發獎勵金。 四、第二條第四款之密告人,按其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惟每案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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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 (或每人) 實際徵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海關等單位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 (列具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金額、應發獎金金額、蓋章) 於次月十日前送會計單位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2.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