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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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免費寄存之大陸物品,應於旅客入境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辦理退運出境,逾期不辦理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項退運出境之物品,其屬託運者,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應於出境時,將收據交航空公司轉洽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辦理提領後裝機出境。航空公司並應換發託運行李牌交與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以在目的地提領。其屬手提者,由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據向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提領後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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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第5條,免費寄存之大陸物品應在旅客入境後的四十五天內辦理退運出境,逾期不辦理者,海關將依據關稅法第55條之一進行處理。 對於退運出境的物品而言,如果物品是託運的,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應在出境時將收據交給航空公司,轉交給航空站的行李寄存倉庫辦理提領,並在目的地憑著收據來提領物品。如果物品是手提的,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則應憑據向航空站的行李寄存倉庫提領物品後攜帶出境。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 (2007)。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取自http://law-outofcopyright.hk/pub/gov/laws/8523108466.pdf
- 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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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