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給予免費寄存,特訂定本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6.13
廢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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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所稱大陸物品係指「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物品。
大陸物品之認定,由海關為之。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之大陸物品,經海關查驗後會同其本人加封,由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給據免費寄存。
前項免費寄存之物品,除煙酒、小件零星及易碎者,得依旅客意願以手提或託運方式提領出境外,其他行李物品應一律按託運方式辦理出境,於存棧時即予區分,並在存棧收據上註明。
民用航空局對於免費保管之大陸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但民用航空局能證明其毀損、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保管物之性質,或因原寄存人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額之標準,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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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6.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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