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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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對於免費保管之大陸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但民用航空局能證明其毀損、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保管物之性質,或因原寄存人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額之標準,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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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第6條規定,對於免費保管的大陸物品的毀損或喪失,民用航空局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毀損或喪失是因不可抗力、保管物品的性質,或是原寄存人自己故意或過失所致的情況。賠償金額的標準則參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4條第1款和第6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 - 《民航局關於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107年9月1日發布)》 -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最新修法資料
- 不可抗力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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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