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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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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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了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的標準。根據該條款,國內市場若滿足以下情況之一,則可視為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一、市場無同類貨物的銷售;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的百分之五,但如果該低銷售數量在通常貿易過程中足夠作為適當比較的話,則不在此限;三、市場情況特殊。 根據最新的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如果在國內市場中找不到可以與進口貨物進行比較的同類貨物銷售、市場銷售數量低於進口貨物數量的百分之五,或者市場情況非常特殊,則可以視為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 範例:如果某進口國內市場中沒有同類貨物的銷售,或者該市場的同類貨物銷售數量低於進口貨物數量的百分之五,或者市場情況非常特殊,那麼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就可以認定該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無法進行比較,並按照其他方法來核定貨物的完稅價格。
-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6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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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