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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