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財政部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如欲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需在停止前一年經財政部核可。若未經核可,該業者就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2014年12月17日修正的《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通關網路業者需在停止營業前至少提前一年向財政部申報並經核准。如果一家通關網路業者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自行停業,財政部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可能包括罰款等措施。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未經財政部核可,經營者將不能擅自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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