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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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 2.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貨物之進出。
- 3.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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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這表示物流中心是經過海關核准登記的特定場所,其主要業務包括保稅貨物的倉儲、轉運和配送。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物流中心可以經過海關核准,在不同的地址設立分支物流中心。這些分支物流中心除了需要符合相關的資本額要求外,還需要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管理和通關手續,並且需要獨立設帳控管貨物的進出。 在物流中心內,可以進行因物流必需的重整和簡單加工。這表示物流中心可以對貨物進行必要的整理和簡單的加工,以滿足物流需求。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 2. 財政部關稅總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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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