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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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 2.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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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2條,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自由港區的企業可以將免稅貨物送往課稅區進行展覽。而在進出課稅區時,需要按照第六條的要求辦理通關手續,同時需要登錄相關帳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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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