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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2. 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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