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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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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事業得經所在地海關准受理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委託辦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業務。
  2. 2.前項貨物運入及運回,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通關(報)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3. 3.辦理第一項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其受理委託之項目應與營業項目相符,辦理加工者另須辦妥工廠登記。但辦理簡單加工者,免辦工廠登記。
  4. 4.受理課稅區廠商委託辦理第一項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其添加未稅原料之貨物運回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稅費。
  5. 5.受理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委託辦理第一項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其添加未稅原料之貨物運出前,應編製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憑以核銷除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自由港區事業可受理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的委託,辦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業務。這意味著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在其所在地的海關核准下接受這些區域的廠商委託,為其進行加工、修理、檢驗、測試等業務。 2. 從前一項的規定來看,貨物的運入和運回時,應按照該法規第5條第1款第3款、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的通關(報)手續,或按月進行彙報,並在海關登錄相關帳表。這表示在貨物進出自由港區時,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通關手續,包括報關和登錄帳表。 3. 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委託的業務項目應與其自身營業項目相符,並且如果從事加工業務,還需要辦理工廠登記。唯獨辦理簡單加工的業務則不需要辦理工廠登記。這表示自由港區事業在辦理委託服務時,需要與其自身營業項目相符,如果是進行加工業務,還需要辦理工廠登記,但對於執行簡單加工的業務則免去辦理工廠登記的要求。 4. 自由港區事業受理課稅區廠商委託辦理業務時,如果要將添加了未稅原料的貨物運回課稅區,則需要按照本法規第23條第1項的規定收取相應的稅費。這表示當自由港區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的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果將添加了未稅原料的貨物運回課稅區,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稅費。 5. 自由港區事業受理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委託辦理業務時,如果在將添加了未稅原料的貨物運出之前,需要製作單位用料清表,並提交給海關備查,以核准帳表。這表示當自由港區事業受理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的委託,處理業務時,如果在運出添加了未稅原料的貨物之前,需要製作單位用料清表,並提交給海關備查,以用於核准相關賬目。 這些釋義是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的法規內容進行的。相關資料來源和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實務案例、跟這些法規有關的相關文件,如最新的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公告、法規解釋、法律評析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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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得經所在地海關核准受理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港區廠商委託辦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