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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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程序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但貨物輸出人不辦理沖退稅,且貨物符合相關輸出規定者,逕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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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當進行自由港區事業的貨物通關程序時,根據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需要進行以下步驟: 1. 從自由港區事業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的貨物,在進入港區的貨倉後,納稅義務人需要傳送報單給海關。根據相關的輸入規定,完成通關程序並取得放行訊息後,可以憑放行訊息出區。同時,需要根據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進行後續程序。 2. 從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的貨物,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倉後,需傳送報單給海關。根據相關的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並取得放行訊息後,可以憑放行訊息運入自由港區事業。如果貨物輸出人不需要辦理沖退稅,並且貨物符合相關輸出規定,可以直接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在課稅區貨物進入港區貨倉後直接出口的情況下,貨物輸出人需要向海關傳送報單。根據相關的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並取得放行訊息後,可以憑放行訊息裝船(機)出口。 3. 從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的貨物,貨物輸出人需要根據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送報單。根據相關的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並取得放行訊息後,可以憑放行訊息運入自由港區事業。在保稅區貨物進入港區貨倉後直接出口的情況下,貨物輸出人需要根據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送報單。根據相關的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並取得放行訊息後,可以憑放行訊息裝船(機)出口。 總結來說,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主要規定了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通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自由港區事業輸入和輸出貨物的報單傳送流程,以及根據相關輸入和輸出規定完成通關程序取得放行訊息的要求。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保稅區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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