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程序如下: 一、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時,自由港區事業應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經海關以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進儲。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時,由貨物輸出人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時,由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轉運,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出進區。
- 前項第二款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進儲港區貨棧: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條所定之貨物。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九條所定廠商之貨物,且該廠商具備與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貨(櫃)物動態資料連線之電腦設備、海關核可之倉儲及查驗貨物所需設施。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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