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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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程序如下: 一、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時,自由港區事業應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經海關以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進儲。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國外時,由貨物輸出人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運往其他自由港區時,由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轉運,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出進區。
- 2.前項第二款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進儲港區貨棧: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條所定之貨物。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九條所定廠商之貨物,且該廠商具備與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貨(櫃)物動態資料連線之電腦設備、海關核可之倉儲及查驗貨物所需設施。 三、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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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法规,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根据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向海关办理通报程序如下: - 当国外货物进储自由港区时,自由港区事业应向海关传输报单通报,并经海关电脑回应记录存档,可以进储。 - 自由港区事业货物出口到国外时,在货物进储港区货舱后,由货物出口人向海关传输报单通报出口,并经海关电脑回应记录存档,用于装船(机)出口。 - 自由港区事业货物运往其他自由港区时,在货物进储港区货舱后,由自由港区事业向海关传输报单通报转运,并经海关电脑回应记录存档,用于出进区。 2. 根据第2款的规定,前款第二项的货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进储港区货舱: - 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三十条所定的货物。 - 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九条所定厂商的货物,并且该厂商具备与自由港区管理机关货(柜)物动态数据连接的电脑设备、海关核准的仓储及查验货物所需设施。 - 自由港区事业货物售予国际航线船舶供作燃料(油)或专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 【注】根据资料中的第5條規定可知,在自由貿易港區中,貨物通關程序主要分為進儲、出儲及轉儲三種情形。在進儲的情形下,自由港區事業需要向海關通報並經回應記錄後才能進儲;在出儲的情形下,貨物輸出人也需要向海關通報並經回應記錄後才能出儲;而在轉儲的情形下,自由港區事業在貨物進儲過程中同樣需要向海關通報並經回應記錄後才能進行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另外,在第2項中提到,符合特定情形的貨物可以免進儲港區貨棧。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9 條條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30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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