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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由港區事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或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或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解封及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或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或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設置監控系統,其監控系統及監控錄影檔案存檔之管理。 二十七、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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