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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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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或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或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解封及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或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或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設置監控系統,其監控系統及監控錄影檔案存檔之管理。 二十七、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以下自主管理事項: 1. 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自由港區事業進口貨物時需向海關通報。 2. 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輸往國外時需向海關通報。 3. 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時需向海關通報。 4. 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貨物從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時,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5. 自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當貨物進入自由港區自課稅區或保稅區時,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6. 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進行貨物交易時,需向海關通報。 7. 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之處理:自由港區事業進行這些業務時,需遵守相關規定處理。 8. 進儲自由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物品之通報:自由港區事業進口符合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物品時,需向海關通報。 9. 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物品輸往國外之通報:符合該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物品輸往國外時,自由港區事業需向海關通報。 10. 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相關規定進行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的帳務處理。 11. 按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自由港區事業需按照每月彙報貨物的入出區(廠)管理情況。 12. 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自由港區事業需進行貨物盤點並製作相關清冊、報告表。 13. 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廢品、下腳及利用價值部分的處理規定。 14. 物(貨)品遭竊、遭受災損時之處理:當物(貨)品遭竊或遭受災損時,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相關規定處理。 15. 門禁之管控:自由港區事業需進行門禁管控。 16. 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自由港區事業在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中需進行相應的管理。 17. 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自由港區事業在貨物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中需遵守相關規定。 18. 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自由港區事業需填報相關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 19. 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自由港區事業在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中需遵守相關規定。 20. 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自由港區事業在進行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時需遵守相關規定。 21. 空貨櫃進出之檢查:自由港區事業需對空貨櫃進行檢查。 22. 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自由港區事業需對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和貨物控管進行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23. 違規、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自由港區事業需報告違規、違章和異常案件。 24. 遵守產地標示規範: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25. 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自由港區事業在跨區貨櫃(物)移運時需遵守相關規定。 26. 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自由港區事業需遵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的其他相關規定。 以上解釋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的細項規定,資料來源是最新版本的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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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