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1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年度盤點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盤點日前二週通知海關並經海關確認。 二、辦理年度盤點時,經海關准運出區外之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及展覽貨物應全部運回列盤及銷案,其因故無法運回者,應向海關申請核准於同日辦理區外年度盤點。 三、年度盤點日期距上年度盤點日期,最少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其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後。 四、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貨物,應於盤點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事宜。 五、自由港區事業於盤點結束後,應分別造具區內與區外之供營運貨物及區內自用機器、設備之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一式二份,於盤點結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展延一個月。 六、同一料號之原料,如以免稅及已稅方式進儲者,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免稅及已稅貨物帳;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免稅原料數量;已稅原料產生盤虧者,免予補稅。 七、依第五款規定辦理備查時,若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為之;產生盤盈,應提出說明並於帳冊補登數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1條,自由港區事業在年度盤點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在盤點日前兩週通知海關並獲得確認。 2. 在年度盤點時,必須將經海關核准運出區外進行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和展覽的貨物全部運回列盤與銷案。如果因故無法運回,必須向海關申請核准在同一天進行區外的年度盤點。 3. 年度盤點日期距離上一年度盤點日期最少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准,可以酌情提前或延後盤點日期。 4. 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的,應在盤點日前彙總填寫報單,進行通關手續。 5. 年度盤點結束後,應分別製作區內和區外供營運貨物以及區內自用機器和設備的盤存清冊和結算報告表,並在盤點結束的翌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給海關備查。如有需要,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展延一個月。 6. 對於同一料號的原料,如果進儲方式有免稅和已稅兩種,需要一併列入盤點,並根據實際使用數量進行免稅和已稅貨物帳的沖銷。如果無法查明實際使用數量,優先沖銷免稅原料的數量。如果已稅原料出現盤虧,則無需補稅。 7. 根據第五款的規定進行備查時,如果產生盤虧,就需要向海關辦理補稅,並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補稅通知後的十天內製作報單。如果產生盤盈,則需要提出說明並在帳冊上補登數量。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年度盤點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盤點日前二週通知海關並經海關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