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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准結束營業、廢止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停止免稅貨物進儲。 二、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依規定造送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三、免稅貨物、自用機器、設備如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餘存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於辦理轉儲、稅費徵免或復運出口前,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監管。
  2. 自由港區事業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結束盤點時,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課徵應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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