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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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當自由港區事業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1.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停止免稅貨物進儲。 2.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的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提交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3. 如果免稅貨物、自用機器、設備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剩餘的貨物和自用機器、設備在辦理轉儲、稅費徵免或復運出口之前,應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監管。 另外,如果因故未能按照前述規定辦理結束盤點,海關有權根據帳面結存數額徵收應補稅捐。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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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