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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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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准結束營業、廢止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停止免稅貨物進儲。 二、於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依規定造送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三、免稅貨物、自用機器、設備如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餘存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於辦理轉儲、稅費徵免或復運出口前,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監管。
  2. 2.自由港區事業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結束盤點時,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課徵應補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當自由港區事業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1.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停止免稅貨物進儲。 2.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定之翌日起的二週內,辦理結束盤點,並提交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 3. 如果免稅貨物、自用機器、設備產生盤虧,應向海關辦理補稅。剩餘的貨物和自用機器、設備在辦理轉儲、稅費徵免或復運出口之前,應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監管。 另外,如果因故未能按照前述規定辦理結束盤點,海關有權根據帳面結存數額徵收應補稅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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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應辦理事項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