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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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船東及石油輸入業者代表會簽之進口解體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與船東申報存油數量不符,其差額在百分之五以內,或其差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數量不足五公秉,並經查明無私運進口或其他取巧違章情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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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規定了一種減免罰則,即當海關、船東和石油輸入業者代表會簽之進口解體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與船東申報存油數量有差異,但差異在百分之五以內,或差異超過百分之五且數量不超過五公斤,並且查明沒有私運進口或其他違章情事的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27 - 行政院財政部,海關緝私罰則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28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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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