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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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如經貨主聯合同時報關,應檢附起運口岸之公證報告書(包括官方出具證明書)辦理報關,並依其申報數量核課關稅,其申報數量與實際卸貨數量,相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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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時,如果貨主和起運口岸同時進行報關,則需要檢附起運口岸的公證報告書(包括官方出具的證明書)並根據申報的數量核課關稅。如果申報的數量與實際卸貨的數量相差未超過百分之五,則可以免予處罰。 參考資料: 依據最新的《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規定了廠商聯合採購進口散裝穀物的報關規定和相關細節,以及申報數量和實際卸貨數量的差異限制。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差異未超過百分之五,則可以免予處罰。
- 公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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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