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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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可免予處罰的條件。首先,如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中,貨物的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的差額未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則可以免除處罰。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出口貨物有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的情況。 2. 出口貨物有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的情況。 3. 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的車輛。 4. 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的情況。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個法條的一個例子是指一個出口貨物案件,原申報價格為新臺幣十萬元,而實際到貨物的價格為新臺幣六萬元,差額為新臺幣四萬元,未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的限制,因此可以根據此法條免予處罰。但如果此出口貨物案件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則不適用此法條。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贓物名詞
- 動產擔保交易法法規
- 變造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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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