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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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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免予處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出口貨物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二、出口貨物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 三、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之車輛。 四、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
  2. 2.前項之差額,以整份出口報單之原申報價格減除實到貨物價格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可免予處罰的條件。首先,如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中,貨物的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的差額未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則可以免除處罰。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出口貨物有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的情況。 2. 出口貨物有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的情況。 3. 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的車輛。 4. 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的情況。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個法條的一個例子是指一個出口貨物案件,原申報價格為新臺幣十萬元,而實際到貨物的價格為新臺幣六萬元,差額為新臺幣四萬元,未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的限制,因此可以根據此法條免予處罰。但如果此出口貨物案件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則不適用此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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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