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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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進出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案件,於最初報關時即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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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1條,當報運貨物進出口時,如果申報內容與實際到貨物不符,但在最初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則可以免於受到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處罰。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行查找最新資料)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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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