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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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進口稅額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 2.前項漏稅額之計算,以實到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徵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計算應課稅額之差額計算。但涉及虛報進口貨物價值者,按實到進口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與原申報價格之差額計算。
- 3.第一項溢沖退稅額之計算,以原申報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減去實到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差額計算。但不得逾違反本條例情事發生時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有關進口憑證所示尚未沖退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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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的規定,如果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則可以免予處罰。但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則不適用免罰的規定。 根據第2項的規定,漏稅額的計算是以實際到貨物的完稅價格依關稅法核定的稅率計算應徵稅額,再減去原申報貨物依關稅法核定的完稅價格及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的稅率計算應課稅額的差額。如果涉及虛報進口貨物價值,則按照實際到進口貨物依關稅法核定的完稅價格與原申報價格的差額計算漏稅額。 第3項溢沖退稅額的計算是以原申報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減去實際到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的差額計算。但是計算的結果不得超過違反本條例時可得申請沖退稅額的進口憑證所示尚未沖退的餘額。 以上是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解釋。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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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