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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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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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如果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或第37條第3項的規定應該處罰鍰的案件,但是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的話,可以免除罰鍰。不過,如果貨物是槍砲、彈藥或毒品,或者在一年內有三次以上相同的違章事實,則不適用這一條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進口車輛的完稅價格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罰鍰。例如,如果某輛進口車輛的完稅價格只有新台幣四千元,則根據這一條規定,該輛車輛不需要繳納罰鍰。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逾名詞
- 非名詞
- 真品平行輸入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適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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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