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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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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