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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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