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
- 1.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但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 2.快遞業者於貨物通關現場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於海關查核時,快遞業者可自該電腦系統查詢或列印資料者,得免黏貼發票於快遞貨物上。
- 3.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 4.快遞業者依第一項規定應行黏貼之條碼或標籤,有漏貼、脫落或毀損等情事,應向海關申請補貼,經海關核准後派員監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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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10条的规定: 1. 快递业者在进出口快递货物上应黏贴发票及可辩识的条码或标签,供海关查核。如果非商业交易且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应黏贴经发货人签署的价值声明文件。 參考資料:「快遞業者黏貼發票及條碼或標籤之規定」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由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總署所訂定。 2. 快遞業者在貨物通關現場应备有发票储存系统设备。在海关查核时,快递业者可通过该电脑系统进行查询或打印资料以免黏贴发票于快递货物上。 參考資料:「快遞業者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之規定」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第2款,由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總署所訂定。 3. 如果使用一般进出口报单申报货物,并经核定为按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的通关方式处理,补送书面报单时应携带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查核。 參考資料:「使用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通關之規定」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第3款,由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總署所訂定。 4. 如果快遞業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应进行的条码或标签黏贴,有遗漏、脱落或损坏等情况,应向海关申请补贴,并经海关核准后派员监视办理。 參考資料:「快遞業者條碼或標籤漏貼、脫落或毀損時之處理」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第4款,由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總署所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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