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4 條
- 1.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但完稅價格合計未超過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限額,或雖超過限額而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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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的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這意味著同一發貨人使用同一航班或船次的運輸工具,將快遞貨物發送給同一收貨人時,不能將這些貨物分開申報。然而,如果這些貨物的完稅價格合計未超過財政部公告的免稅限額,或者雖然超過限額但主動申報並繳納進口稅費,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假設有一家電子產品公司在同一航班上運送了數量龐大的手機給同一家電信公司的收貨人。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的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這些手機分開申報,而是必須將它們作為同一批次的貨物進行申報。然而,如果這些手機的總價值未超過財政部公告的免稅限額,或者即使超過限額但公司主動申報並繳納進口稅費,則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分開申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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