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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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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但
完稅價格
合計未超過關稅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經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限額,或雖超過限額而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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