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5 條
- 1.進出口快遞貨物其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 2.轉口快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經發現有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之虞者,檢驗機構得執行檢驗(疫),並作必要之處理。但其以密閉式貨櫃轉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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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了以下兩項條款: 1. 進出口快遞貨物屬於需要檢驗的品目,應依相關的檢驗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進出口的快遞貨物如果屬於需要進行檢驗的類型,則在通關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程序。 2. 轉口快遞的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如果被發現有可能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等情況,檢驗機構可以進行檢驗並進行必要的處理。但是如果是使用密閉式貨櫃進行轉口,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根據法規的規定,進出口的快遞貨物如果屬於需要進行檢驗的類型,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程序。此外,轉口快遞的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如果有可能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等,檢驗機構可以進行檢驗並進行必要的處理,但使用了密閉式貨櫃進行轉口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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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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