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1 條
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當進口簡易申報的貨物在未放行出倉前確認無法依照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以下情形時,快遞業者可以在貨物進倉或報關的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申請將貨物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1. 沒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事,或者即使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予處罰。 2. 沒有違反其他主管機關的法律規定需要移送進行裁罰的情事。 範例: 根據行政院核定第11503095711號公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1條的目的是為了因應國際貿易快速發展的需求,提供更簡便的通關程序。如果快遞業者在貨物進倉或報關後確認無法委託納稅義務人辦理報關且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業者可以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將貨物退運出口,以減少行政程序的複雜性。 資料來源: 行政院核定第11503095711號公告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0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