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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 條

  1. 1.進口快遞貨物委由報關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 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 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2. 2.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3. 3.進出口快遞貨物於報關後放行前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者,得以經報關業者簽認之委任書影本,先行代替原本;海關認有查必要時,得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示委任書原本。
  4. 4.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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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原本。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 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以及出口快遞貨物的輸出人,如果委任報關業者代表他們辦理報關手續,則在報關時應該檢附委任書的原本。但是,在以下情況之一,則不需要檢附委任書的原本: - 使用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的原本,並且該傳真文件經受委任者簽認。 - 使用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的情況。 2. 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 進口快遞貨物如果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則報關業者可以提供具結,以便在貨物放行後獲得納稅義務人的委任文件。或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通過實名認證的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者通過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在線上辦理報關委任。 3. 第一項應檢附之委任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 在報關時應檢附的委任書,報關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免於逐一案件檢附,而是由報關業者自行編號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六個月的時間,供海關隨時查核。 4. 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 如果報運的進出口快遞貨物涉及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況,如果報關業者無法證明他們確實受委任進行報關手續,並且也無法證明存在實際貨主,則報關業者應該承擔違章責任。 以上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及相關相關法規,包括《關稅法》、《稅捐稽徵法》以及《營業稅法》等。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和解釋,可以得到對這些法條的正確理解和解釋。這些法規資料的最新版本可以從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官方網站中獲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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