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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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快遞業者在受託運送進口快遞貨物時,可以以貨物持有人的名義辦理報關並支付稅費(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第1項)。如果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的名義辦理報關,除了文件類的貨物,還需要申報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對於進口低價應稅和高價快遞貨物,還需要申報收貨人的統一編號。如果收貨人是個人,還需要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第2項)。然而,如果使用進口簡易申報單並提供收貨人的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則可以免除前述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的要求(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第3項)。如果快遞業者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報關,海關有權將所申報的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的納稅義務人,核發相應的稅單(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第4項)。
- 持有名詞
- 認證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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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