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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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1條,針對快遞業者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若快遞業者在同一年度內的海關罰鍰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二十萬元,則被視為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停止該快遞業者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停止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而若罰鍰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則海關應廢止該快遞業者的登記。 2. 對於在本辦法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快遞業者,其遭到海關罰鍰的金額不會計入在前一項提到的罰鍰合計金額中。 以上觀點參考自《台灣法規》網站中的「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一文。
- 罰鍰名詞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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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