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8-1 條
- 1.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 2.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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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1條,針對快遞業者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若快遞業者在同一年度內的海關罰鍰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二十萬元,則被視為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停止該快遞業者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停止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而若罰鍰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則海關應廢止該快遞業者的登記。 2. 對於在本辦法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快遞業者,其遭到海關罰鍰的金額不會計入在前一項提到的罰鍰合計金額中。 以上觀點參考自《台灣法規》網站中的「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一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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