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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8 條

  1. 1.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 2.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而須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者,應以合併計算之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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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條,在以下情況下,海關將對快遞業者進行處罰和限制業務: 1. 如果快遞業者違反了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其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海關可以再次進行處罰;如果已經對其進行了三次處罰但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非常嚴重,海關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取消其登記。 2. 如果同一批次的進口快遞貨物存在前述情況,海關應將其完稅價格合併計算,課徵進口稅。如果還涉及虛報申報的情況,海關應以合併計算的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對其進行罰鍰處罰,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海關關稅法》 《海關緝私條例》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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