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0 條
承攬業完成核准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其登記證: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營業組織。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承攬業完成核准登記後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且在核准變更登記的次日起30天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1.變更負責人。 2.變更營業組織。 3.遷移地址。 4.增減資本額。 例如,如果一家承攬業決定更換負責人,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向交通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且在變更登記的次日起30天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換發新的登記證。同樣地,如果一家承攬業遷移地址,他們也需要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變更登記和換發登記證的程序。這些法規旨在確保承攬業的基本資訊和營運情況得到有效監管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